留言内容:我公司生产了一款眼部护理液产品,非医疗器械、也非药品,能宣称“可有效缓解眼部疲劳、视疲劳、眼干、眼痒、眼部胀痛、视物模糊等不适”不。 若不能,依据是啥?
回复信息: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1.非药品、医疗器械类眼部护理液产品不得在广告中宣称“可有效缓解眼部胀痛、视物模糊”。因为“眼部胀痛、视物模糊”可能会由眼部疾病或者外伤引起,因此“缓解眼部胀痛、视物模糊”涉嫌疾病治疗功能,并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的禁止性内容。
2.眼部护理液产品可以在广告中宣称“可有效缓解眼部疲劳、视疲劳、眼干、眼痒”,但前提是该产品确实具有相关功效;同时,在广告宣传中不得利用“大字吸睛,小字免责”等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即使用大字突出产品卖点,用小字隐藏关键限制条件和风险提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回复部门:广告监督管理处
[回复时间:2026-02-04 0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