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内容: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法规原文如下: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据标准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企业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鼓励企业执行推荐性标准。
企业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企业标准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号。企业标准的编号依次由企业标准代号、企业代号、顺序号、年份号组成。
企业标准代号为“q”,企业代号可以用汉语拼音字母或者阿拉伯数字或者两者兼用组成。
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的企业标准,以企业标准形式各自编号、发布。
依据以上内容,我想咨询下,同一个企业制定两个企业标准,产品名称类型、发布年份不一样,两个标准均为现行有效,这两个标准能是同一个顺序号吗?比如q/brm 01-2023 和 q/brm 01-2025可以吗?
回复信息: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电话回复。
每个产品应当制定相应的标准。不同的产品应当编制不同的标准号。对同一产品一般情况下新标准发布实施后,旧标准被替代。同一产品新旧标准可否均为现行有效、可否同一个顺序号没有明确规定。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处
[回复时间:2026-02-06 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