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25 09:00
您好!现就您咨询的能耗在线监测相关事宜,依据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规定,回复如下:
一、关于主体注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各符合条件的独立法人主体,须按照《nhjc-06-2018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第 4、6 部分)、《河北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升级版)对接明白纸》、《河北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端设备补充接口方案》,完成能耗在线监测端系统建设,并上传能耗数据。
二、关于端系统接入问题。根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省级、国家能耗在线监测平台联网,实时报送能耗数据”。企业若已具备合规的端系统,不需再另行建设或购买。
三、关于平台对接联系问题。省级平台官方网址为:,企业可登录下载相关技术规范和对接要求。如需对接咨询、凯发在线的技术支持等相关事宜,可直接拨打平台凯发在线的技术支持电话:0311-83895394、18633089851。
回复部门:计量处
2026-03-22 03:52
您好!《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第九条明确规定“电梯选型和配置应当满足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并保障安全、急救、消防、通信、无障碍通行等需要。载人电梯应当具备停电自动平层功能”。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2026-03-19 16:26
您好!jjf(冀)109—2012《定氮仪校准规范》已于2020年9月23日通知废止,详见《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自查结果的通知》(冀市监函〔2020〕704号)。
回复部门:计量处
2026-03-17 14:45
您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资格要求及换届信息查询的问题,已与您取得联系并反馈如下:
一、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五)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要求,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换届前应当公开征集委员。届时可通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
回复部门:标准技术管理处
2026-03-10 10:55
您好!当前企业申请查询电子档案获准后,系统自动发送短信,短信内容中含有查询网址链接和提取码。近期电信运营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包含网址链接、短链接、二维码等内容的短信进行拦截,导致部分企业未能收到短信。我局正组织技术团队进行系统优化,在此期间可拨打凯发在线的技术支持电话13785181031协助查询,给用户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回复部门:河北省企业信用研究中心
2026-01-30 10:04
您好!您需要的《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系列标准(第1部分—第7部分)》(db13/t 6231-2025)电子版已电话告知,可通过标准图书馆自行免费下载。
回复部门:标准技术管理处
2025-12-23 19:38
您好!您咨询的关于《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冀应急〔2025〕7号)有关问题留言回复如下:
1.《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冀应急〔2025〕7号)附件《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2025版)》的第十八项“特种设备举报奖励标准”,仅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的奖励。
2.《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冀应急〔2025〕7号)附件《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2025版)》第十八项“特种设备举报奖励标准”,不适用于食品药品领域安全生产(非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奖励。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2025-12-17 11:19
您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设置规范》(db13/t 6049-2025)可在“标准图书馆”网站进行下载。
回复部门:标准技术管理处
2025-12-09 14:19
您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明确: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接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和合同文本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处
2025-12-04 14:52
您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名牌评选认定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2018】208号)要求,自2018年起,河北知名品牌和河北省优质产品认定工作已停止开展。明年我局无企业品牌类奖项和荣誉称号相关工作。
回复部门:质量发展局